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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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7272975/2022-196521
- 发文机构
- 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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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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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22-06-01 16:30:53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鼓励和扶持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是指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由文化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公示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承担县、州、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保护活动且具有公认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管理、资助、考核等,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推荐和认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逐级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命名等程序。
第五条 贡山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认定工作由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公布,原则上每两年推荐、评审和命名一次,但可根据保护传承的实际需要,适时开展申报认定工作。具体事项由贡山县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负责承办。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或推荐为贡山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遵纪守法,爱国爱民,敬业尽职,谦虚自律,上进好学,尊重同行,德艺双馨。
(二)熟练掌握并传承某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该领域或所在区域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持续开展传承活动,带徒传艺,热心培养后继人才,在该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弘扬中具有重要作用;
(四)已正式公布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身份;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或暂不推荐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直接掌握者和实际授业传承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二)其他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
(三)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四)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争议的,暂不列入。
第八条 申报贡山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及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学习和实践经历;
(三)本人在该项目世代传承谱系中的序位、影响力和独特性;
(四)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技艺内容,特点、水平,成就及上述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开展项目授业传承实践活动及成果情况;
(六)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文字和视听影音资料情况;
(七)其他有关说明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具有项目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佐证材料;
(八)同意文化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公益性宣传的授权书;
(九)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及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自觉履行项目保护、传承、传播等相关义务的承诺书;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代表性传承人,一经查出,取消其传承人资格且在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县级传承人。
第九条 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馆根据申请人材料和推荐意见,结合申请项目在我县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进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名单。
第十条 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把确定为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一条 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颁发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证书。
第三章保障
第十二条 万博体育max手机登录app应当把县级传承人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贡山县财政局根据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年度上报的传承人安排专项资金。传承人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贡山县本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正常传习活动。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贡山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其主要方式有:
(一)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二)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县级传承人每人每年2000元。县级视当地情况参照执行,并视经济和物质因素递增。
(三)组织开展相关研讨、展示、宣传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
(四)提供其它有利于保护传承的支持。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四章管理
第十四条 贡山县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项目责任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全面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有计划地征集和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主要作品,建立传承人档案。
贡山县文化馆项目责任单位应对当地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和生活状况等,每年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十五条 贡山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不得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积极参加所承担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
(二)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传艺,培养新人;
(三)积极配合项目责任单位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工作;
(四)积极采取措施,完整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五)定期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和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报告提交传承等工作开展情况、个人年终总结和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项目任务所要求的传承任务,连续两年无传承活动者或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及其传承人所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按照评审、认定程序,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七条 各乡(镇)文化站应在每年年底前,将辖区范围内的县级以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及开展传承活动的情况报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贡山县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和数据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贡山县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项具体负责。
第五章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年满75周岁以上及身患重大疾病或失去言传身教等传承能力的贡山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免予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80-100分为优秀;60—7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1、代表性传承人能够积极带徒授艺,培养新人。在考核年度内,代表性传承人带徒1人得10分,2人以上得15分,5人以上得20分。此项最高得分20分。
2、代表性传承人能够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在考核年度内,代表性传承人针对该项目开展传习活动(讲课、培训、演示等)全年累计2次以上得10分,5次以上得15分。应邀至其他地方授课(两课时以上)一次得5分。此项最高得15分。
3、积极主动组织或应邀参加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在考核年度内,参加省级以上活动得20分/次;县级得15分/次;县级得10分/次,本地组织开展活动得10分/次。此项最高得20分。
4、保存、提供与该项非遗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和保护、发展工作。保存、提供与该项非遗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及工艺流程(照片、影像资料、书籍等),得10分;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和保护、发展工作(包括照片、影像资料),得5分。此项最高得分15分。
5、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成果(代表性作品、获奖等)。创作出代表性作品得5分/件;公开出版书籍、刊物15分/本;论文、作品发表,省级以上得15分;县级得10分;县级得5分。论文、作品获奖,省级以上得15分;县级得10分;县级得5分。此项最高得15分。
6、及时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非遗项目保护情况,并主动提出保护的意见、建议。及时反映非遗保护情况,得10分;主动提出保护的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得5分;未被采纳,得3分。此项最高得分15分。
第二十三条 所有考核内容均须有台账(文字、图片、图表、音像资料等)作为支撑。
第二十四条 参与贡山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考核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取消其贡山县非遗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代表性传承人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文化主管部门对其履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或资助项目实施绩效考核情况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贡山县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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